乌鲁木齐用水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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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》第52条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改正,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;
未按照规定,维护、更新、改造节约用水设施造成用水浪费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,要做出下列处罚。
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、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。